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会员供应商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网站)建立供应商信息库,供应商可依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均可成为供应信息商库中的会员供应商。
第三条 采购中心依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负责对供应商的会员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对供应商信息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 会员供应商登记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是有意参与延边州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各类供应商(含货物、工程和服务),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都可成为供应商信息库中的会员供应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 会员供应商权限
第五条 会员供应商具备采购中心的以下授权:
(一)通过网站下栽招标文件;
(二)通过网站免费发布商品信息;
(三)浏览网站有关信息;
(四)有条件参与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网上报价和竞价。
四 会员供应商登记注册方法
第六条 供应商要登记注册,首先要登入网站,点击“供应商注册”窗口,在线登记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必须登记完整信息,否则无法注册); 然后在线生成并打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注册登记表》(此表必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网上登记注册后,还必须向采购中心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一)《延边州政府采购中心会员供应商注册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五)开户行许可证副本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六)主营产品合格证书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七)代理产品证书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八)各种认证证书原件和一份影印件;
(九)工程业绩资料;
(十)经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和法人证明文件、法人授权书。
(如果因公司内部管理原因而无法提供原件的,须持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加盖核验章即可,如果外地供应商不方便到采购中心登记注册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将资料寄给采购中心。)
第八条 在有效工作日内,采购中心将随时随地受理供应商的登记注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反馈给供应商。
五 会员供应商参与网上报价和竞价的条件
第九条 必须事先与采购中心签订《网上询价竞价政府采购履约协议书》。
第十条 向采购中心申领“登录口令卡”。口令卡使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办理更换手续。如口令卡遗失,需及时向采购中心挂失后补办,因遗失口令卡造成供应商损失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六 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供应商发生地址或资质变更时,应在完成变更手续后10日内,到采购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